红利香港: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7-14 09:18    点击次数:128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1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归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上市公司证券; 行业的全部证券作为待选证券; 股利支付率均大于 0 且小于 1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查询 标的指数的详细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 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 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特定品种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 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 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而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方 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 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 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 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等内容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10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月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按估值汇率折算)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 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 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月 23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 年 3 月 8 日起任职)、广发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起任职)、广发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7 月 任职)、广发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任职)、广发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 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ETF 基金助理兼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广发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月 24 日)、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 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 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 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 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 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 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115,202.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 团队,现有员工 218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 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 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 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 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 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 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 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 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 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 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 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 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 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 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 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 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 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 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 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 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 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 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智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1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24 年 6 月 1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 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 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基金代码: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与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 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 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五、   其他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 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而 T 日 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 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 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 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 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回单位为 500,000 份。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 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公告。 取佣金。 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 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 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 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 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 预计开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港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退补现金替代 的港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 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 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 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证券 T 日收 盘价(需用最新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3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 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 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 代证券。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 T 日收盘价(需用最 新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 的,取最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7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 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 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 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 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 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 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 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基金名称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XXX  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申购上限                               XXX  赎回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份股代    成份股名   股票数    现金替代       申购现金替代      赎回现金替代   固定替代金额(单位: 码       称      量      标志         溢价比例        折价比例     人民币元)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注: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渠道公布的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措施。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 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 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相关的具体业务规则。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理协议。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一、 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 基金管理人可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 票、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 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 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 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 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 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 进行交易。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组合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的方法 确定目标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直 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停牌、复牌等,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 差异及其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发 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 金的操作策略;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 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投资组合表现、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带来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1)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2)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误 差和跟踪偏离度的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 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        (8)、           (11)、               (12)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无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 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 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结算公司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 见《招募说明书》; 益分配;在首次收益分配后,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至少在每个自然季度进行 益分配;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 结算机构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 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 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国新港股 通央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经考察该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 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 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②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 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 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市场 表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所有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 整体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港股通央企红利主题相关上市公司,须承受因政府政 策变化、市场情况变化等影响相关主题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离度与跟踪误差。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偏离度。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 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0)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 自行承担。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 获得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5)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16)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7)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需以一定 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 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 的风险。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正常情况下,对于 T 日确认成功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正常情况下将在 T 日当天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而对于当天未买入 或未卖出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若当日在证券交 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进行结算,因 此投资者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价结算等风险;发 生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变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1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可能存在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20)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种 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或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 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 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 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2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 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 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2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 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24)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关 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2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2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 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①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②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③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④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安排等方面对 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⑤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 进行投资的可能。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 间或频率;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1)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等业务;   (12)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 票、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 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 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           (8)、              (11)、                  (12)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 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 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同 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或上门交付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广发中 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规规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数据对外公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程序。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   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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